产权不明时拆迁安置补偿权的行民救济——以20年立法演进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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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干 

机构地区:[1]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6年第34期34-3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司法机关与有权政府有时相互推诿,对产权不明的被拆迁物之拆迁安置补偿权不予认定,造成一案多诉现象时有发生,既增加当事人讼累,又浪费司法资源。本文通过对不同时期的立法梳理,指出随着有权政府在拆迁事务中角色与法律地位的变化,立法对被拆迁人权益的救济途径也随之改变,逐步从完全民事案件受理阶段过渡到行民关联争议解决阶段。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致使补偿协议无法达成而引发的拆迁安置补偿权归属纠纷与因被拆迁物产权不明致使政府决拒绝作出补偿决定而引发的行政不作为纠纷,属于典型的民事先行型行政与民事关联争议。民事补偿权的确认之诉不是行政补偿决定的前置程序,两者并行不悖,到底适用哪种救济途径,应视当事人的诉求而定。

关 键 词:拆迁安置补偿 产权不明 立法演进 救济途径 行政不作为 被拆迁人权益 司法机关 司法资源 

分 类 号:D922.18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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