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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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霜[1] 王颖[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6年第4期160-165,共6页The Journal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摘  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法治中国"的总目标,开启了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的新路径。民主与法治相依而生,法治的完善,保障民主的实现;民主的实现程度,反映法治的具体落实。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是中国民主的两翼,它们的结合是基层群众自治管理革新的必然诉求。要实现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融合,首先要明确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的政治内涵、二者融合的现实性和可行性,以及这种融合在基层群众自治中面临的制约因素。在此基础上,一是必要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二是协调宗族关系,科学引导宗族势力的发展。三是着力培育基层群众的政治民主意识。四是严控贿选和指派行为。

关 键 词:依法治国 选举民主 协商民主 基层群众自治 融合路径 

分 类 号:D621[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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