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收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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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社会保障》2017年第2期56-56,共1页China Social Security

摘  要:主持人:中组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目前这一规定已基本实现。那么地方还能否针对退休人员收取档案管理费,此前一些地方针对劳动者退休时收取的一次性的“档案管理费”是否可以退还?

关 键 词:档案管理费 退休人员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工作 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改委 国家档案局 人力资源 

分 类 号:F249.275.3[经济管理—劳动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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