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部分可以忽略时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才是判断近似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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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华商标》2017年第1期95-95,共1页China Trademark

摘  要:近日,欧盟普通法院在两件关联的商标纠纷案的判决中推翻了欧盟知识产权局上诉委员会的认定,其中,对于组合商标的近似比较问题,普通法院指出,只有在其他部分可忽略时,组合商标的主要部分才能成为近似判断的唯一依据。

关 键 词:标的 忽略 普通法院 上诉委员会 知识产权局 商标纠纷案 欧盟 判决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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