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监管中“取缔”概念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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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涤非 

机构地区:[1]江苏省镇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出  处:《首都食品与医药》2017年第1期21-21,共1页Capital Food Medicine

摘  要:《药品管理法》在第七十三条中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其中"取缔"的法律属性在食品药品监管实践中一直存在理解与操作上的争议。归纳来说,目前对此有三种不同理解:一是认为"取缔"是行政强制;二是认为属于行政处罚;三是认为属于集合性的行政行为(既是强制又是处罚)。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不正确。

关 键 词:行政强制 食药监 集合性 制剂许可证 生产许可证 监管实践 医疗机构 行政指导 生产经营许可 行政决定 

分 类 号:R951[医药卫生—药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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