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适用的微观透视--以构建本罪统一的裁判规则为中心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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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叶锋[1,2]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2]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研究室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78-83,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面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适用范围不断扩大、"其他危险方法"被不断忽略、"公共安全"危险性被直接推定、法官习惯以量刑反制定罪的"司法图式",司法适用者应重新构建裁判规则。应构造立法上典型案例的"整体景象",从中提取核心的评价要点,并据此对非典型案例和典型案例的差距进行测量。法官应从社会理性人的立场出发,置身于案件的具体场景中,依据类型比较和等置模式之方法,完成本罪的评判。

关 键 词:其他危害方法 具体危险 等置模式 类型比较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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