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及其启示  被引量:5

在线阅读下载全文

作  者:胡夏冰[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3期107-111,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我国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的基本经验是:法院书记员制度应当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法院书记员作为正式公务人员,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必须实行法院书记员的单独职务序列。台湾地区法院书记官制度的有益做法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关 键 词:司法改革 书记员制度 书记官制 

分 类 号:D926.22[政治法律—法学]

 

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参考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耦合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二级引证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同被引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期刊文献:

正在载入数据...

相关的主题
相关的作者对象
相关的机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