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真食品立法的若干建议——以习惯法为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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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吉春[1] 

机构地区:[1]沈阳工程学院文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69-73,共5页Journal of Puy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院2015年课题"风险社会与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编号:2015C2866);沈阳工程学院2015年校级课题"刑法视域下辽宁县(市)镇社会公众的民生现状考察与应对措施"(编号:RWBS-1502)

摘  要:我国的习惯法是清真食品的法律渊源,清真食品法律制度必须以《宪法》为前提,清真食品的定义应当以现行地方规章为立法基础,清真食品的法律保护必须与其他部门法相衔接,同时我国的清真食品法律制定应当与外国相关法规相协调。

关 键 词:清真食品 立法 建议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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