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被害人自我答责理论的反思与检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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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思秋 王焕婷[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上海200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74-81,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度博士研究生海外调研项目部分成果

摘  要:被害人自我答责概念,从规范立场看,不具有价性,其称谓只能说是个案归责的结论,对于个体具有自我保护的法律义务的假定也是不成立的;该理论内部存在诸多缺陷,其成立条件和适用范围均是被害人自我答责论者各自设限的产物,这种自我设限存在诸多任意性,且其定位尚也不具有明晰性;其解决的问题依照回溯禁止原则即可处理,也难以用来解决故意犯罪的归责问题,被害人自我答责与被害人承诺在理念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解决以被害人自陷风险为典型类型的被害人参与行为对于行为人刑法归责的影响,需要重新架构新的理论或赋予被害人自我负责原则以新的内涵。

关 键 词:被害人自我答责 自主决定 自我保护义务 自我设限 被害人承诺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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