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业协会限制竞争行为中的责任主体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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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岩[1] 黄英[2]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博士研究生),沈阳110036 [2]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法学部,沈阳110003

出  处:《农业经济》2017年第2期142-144,共3页

摘  要:作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一员,农业行业协会能够成为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下的第三种选择,但由于自利性、农业的弱质性等原因,其又存在一定的反竞争性。我国《反垄断法》对于农业实行适用除外制度,但农业行业协会实施的一些限制竞争行为仍会受到规制。在责任主体的界定上,存在农业行业协会能否被豁免立法语焉不详、协会成员担责的具体条件缺失等问题,完善方案在于附条件的将农业行业协会纳入适用除外的主体范围、综合考量协会成员在限制竞争行为中的态度、作用等因素,并对协会领导者、企业主管等自然人进行追责。

关 键 词:农业行业协会 限制竞争 适用除外 责任主体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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