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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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行健[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出  处:《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22-24,共3页Journal of Suzhou Education Institute

摘  要: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之后,其原有的处罚范围被分流到行政处罚、刑事惩罚当中,"二元"制裁体系逐渐形成。轻微犯罪位于行政处罚、刑事惩罚的边界,具有犯罪规模小、危害后果轻、主观恶性低、适用刑罚轻的特征。轻微犯罪的立法,体现了扩大犯罪圈、降低入罪标准的趋势;轻微犯罪的司法,存在"案多人少"现象加剧、不起诉适用率低、刑事惩罚负面效应严重的现象。构建轻微犯罪的非刑罚制裁体系,应当合理吸收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予以创新:设置治安派出法庭审判机构、明确司法人员的独立责任制、构建非刑罚化的执行方式。

关 键 词:二元体系 轻微犯罪 犯罪圈 刑事惩罚 非刑罚制裁体系 

分 类 号:D924.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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