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客户名单的法律属性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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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云霞[1,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湖北武汉430073 [2]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出  处:《法制与经济》2016年第12期112-113,116,共3页

摘  要:网络客户名单具有个人信息权和商业秘密权的双重属性。两者的权利虽都指向网络用户名单,却属不同的权利主体,一个是信息所有者,一个是信息搜集、利用者。文章认为,在两者面临权利冲突的情况下,应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兼顾双方利益。一是明确网络客户的个人信息权,二是规定个人信息收集时应履行告知义务,三是限制网络客户名单转让的条件。

关 键 词:网络客户名单 个人信息权 商业秘密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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