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建立或租用虚拟专用网络VPN开展跨境经营活动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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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现代苏州》2017年第3期11-11,共1页Modern Suzhou

摘  要:工信部近日发布通知显示,各通信管理局要对本辖区内提供IDC、ISP、CDN业务的企业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杜绝无证经营、超地域范围经营等非法经营行为:各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企业要全面自查,切实整改违规自建、层层转租、违规开展跨境业务等问题;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

关 键 词:虚拟专用网络 经营活动 跨境 租用 VPN 非法经营行为 电信主管部门 电信企业 

分 类 号:F822.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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