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费”、“通融费”与行贿罪的认定——以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实质解释为切入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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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国祥[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50-59,共10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贪污贿赂犯罪研究"(项目编号:14FFX31)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不法要素的立法设定,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形成了困境。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质性地理解成"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不正当履职行为",可以摆脱各种纠缠,为司法认定提供一个明确、可操作的标准。在此理解框架内,单纯以"加速"、"通融"国家工作人员正常履职为目的的给付行为,应阻却行贿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而为收买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履职行为,即使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加速"、"通融"合法利益的实现,也应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而构成行贿罪。

关 键 词:行贿罪 加速费 通融费 不正当利益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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