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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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程雪阳[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76-90,共1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南中国地权制度的变革与反思"(项目编号:14FFX010);苏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对于我国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和解释,需要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不宜过分强调其历史原意。通过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这一宪法条款的规范性质宜定位为"授权性规范";其规范功能是"授予了国家取得城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资格";其规范含义为"宪法授权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具体化(制定具体法律条款)、土地征收、市场交易以及无偿没收等方式将城市中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通过城乡规划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方式,不宜得到法律的肯定和支持。

关 键 词:城市土地 国家所有 宪法解释 授权性规范 

分 类 号:F42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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