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量要素的属性与评价  被引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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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柏浪涛[1] 

机构地区:[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年第1期60-71,共12页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构成要件错误新论:研究维度反思与基础理论研究"(项目批准号:16YJC820001)

摘  要:"社会危害性"没有揭示罪量要素的本质。罪量要素是违法的程度要素,既包括客观的违法要素,也包括主观的违法要素。但是,罪量要素不是责任的程度要素。罪量要素在立法上具有不可避免性。"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罪量因素不是立法过于粗疏的表现,因为语言本身具有模糊性,语境依赖导致语义具有不确定性。罪量要素不是我国刑法的创举,其具有超越实定法的存在基础。罪量要素具有逻辑学上的划分依据,是谦抑主义的要求,也是刑事政策的技术考虑。

关 键 词:检察长列席审委会 现状 剖析 完善 路径 

分 类 号:DF61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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