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征纳关系参加主体的立法规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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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滕祥志[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出  处:《中国财政》2017年第4期52-54,共3页China State Finance

摘  要:《税收征管法》正在修订之中。目前,现行《税收征管法》对征纳关系参与主体缺乏系统性、体系性、制度性的安排与构造,与日益复杂的征管实践不相适应。在法理层面,明确税收征纳关系参与主体以及各方主体法律地位,搭建均衡的税收征纳法律框架,是构筑现代税法的前提。明确了征纳关系参加主体的概念,征纳行为主体才有法律地位,法条表述和权利义务设计就有了承载和基础。主体不明,体系难立,框架不定,主体问法律关系难以规范化。

关 键 词:税收征纳关系 立法规制 《税收征管法》 参与主体 法律地位 法律框架 行为主体 权利义务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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