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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金龙[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1-20,共20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史书中关于北魏均田制实施的记载颇为零星,难以窥其大略。北朝后期的三通碑铭和文书资料为认识北魏均田制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实物证据。西魏大统四年(538)《白实等造中兴寺石像记》记载宗氏家族成员施地兴建佛教功德之事,除白田(即露田或倍田)外,宅田、园田、麻田等田地名称均见于北魏均田令,是均田制在当地实施的铁证。作为北朝均田制和赋税制实施的最重要的实物证据,西魏大统十三年(547)敦煌籍帐文书亦有助于认识北魏均田制的实施情况,文书所见"麻"、"正"、"园"田即北魏均田令中的"麻田"、"露田"、"居住园宅",本文选取刘文成和叩延天富两户为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北齐武成帝大宁二年(562)所立《标异乡义慈惠石柱颂》记载严氏家族成员在东魏武定四年(546)及其后两次"各舍课田"建立义坊之事,"世业课田"显示在河清三年(564)令颁布前东魏境内麻田已具世业性质,均田制老免还田、以丁男(女)作为受田对象的规定均有所体现。均田制的实施是为了抑制豪强,限制地权过度集中,但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土地买卖和兼并仍时有发生,在公权力侵蚀和政局动荡的影响下,北魏晚期均田制的相关规定被突破的情形日趋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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