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不因婚姻效力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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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农家致富》2017年第4期54-54,共1页

摘  要:【案例】段甲与张某为同居关系,段甲怀孕以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张某搬出居所。数月后,段甲生育非婚生子段乙,并一直由段甲及其母亲抚养段乙。段甲与张某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不能协商一致,段甲将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段乙由段甲抚养,张某每月给付被抚养人段乙抚养费1200元,直至其18周岁止。

关 键 词:效力 婚姻 被抚养人 法院 

分 类 号:U491.31[交通运输工程—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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