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划许可到合同权利--论容积率应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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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帆[1] 尹亚军[2]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17年第5期60-65,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房地产开发中,容积率作为规划许可的技术指标,直接决定了在一宗土地上修建房屋面积的多少,并抽象地表达了公共空间与私权范围的边界,但由于我国土地公有观念以及空间权制度的缺失,容积率所划定的私权范围仍然被忽视。目前,在我国通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无容积率指标条款,这使容积率"保护私权"和"限制公权"的功能无法实现,前者意味着购房人的权利范围与主张能否被确认,后者在于是否形成对规划许可(变更)权的约束和限制。有鉴于此,立法上明确规定"容积率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赋予其强制性和效力性规范的性质显得十分必要。此外,由于容积率直接界定了私权保护的空间利益,规划管理部门对于容积率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必须基于征收的本质进行设定。

关 键 词:容积率 未权利化空间利益 必备条款商品房买卖合同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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