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和记载抵押登记中的债务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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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亚菁 

机构地区:[1]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出  处:《中国房地产》2017年第7期39-41,共3页China Real Estate

摘  要:不动产登记需要正确理解登记记载的事项才能做到依法登记、准确记载、更好维护权利人权益。在抵押登记中,常常要记载债务履行期限。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抵押合同中的提示性条款,是抵押合同中应当具有的内容。债务履行的期限,也称债务的清偿期或给付期,即债务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限或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期限。抵押权是一种变价优先受偿权,也就是说,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实现的主要条件就是被担保主债权的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

关 键 词:抵押登记 债务 期限 《担保法》 债权人 法律规定 不动产 权利人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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