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河南大学中国古代史研究中心,《史学月刊》编辑部 [2]河南大学黄河文明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黄河文明传承与现代文明建设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中国史研究》2017年第1期147-164,共18页Journal of Chinese Historical Studie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明代科举配额制度与区域人才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1YJA770047);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明清中原士绅与地方社会关系研究"(项目批准号:11BZS033)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复姓制度是明代礼乐制度建设的内容之一。洪武三年首次颁令允许官吏人等奏告复姓,洪武二十六年、隆庆三年又陆续推出新规。它们共同构成文官复姓制度的基本内容。文官复姓事例最早出现在洪武初年,然复姓操作步入制度轨道大体始于宣德年间。嘉靖初年,按制度程序复姓已为常态。至万历一二十年代,京官与地方官的复姓方式出现分化:在京文官仍依照个人具奏、吏部办理的原有复姓模式,而地方文官则采取个人申文,地方有司备案、查勘、合议后由抚、按代题的新模式。这一调整使地方文官的复姓流程更趋合理和具有效率,同时也折射出明后期抚、按地方权力日渐增强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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