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并入租约不影响对承运人的识别与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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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孝炳 

机构地区:[1]宁波海事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2期78-80,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提单持有人就海上货物运输与他人签订航次租船合同,承运人为非租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时,提单持有人有权选择以提单为依据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为诉由提起诉讼;承运货物的船舶形式上为期租人管理,但是货物的保管与交付由光船承租人控制,且船长受船舶光船承租人雇佣和管理的,船长及其委托的人签发的提单,应视为光船承租人作为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光船承租人作为提单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依据我国海商法必须承担运输期间的管货义务与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提单持有人 承运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归责 识别 承租人 提起诉讼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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