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具结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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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伍胜[1] 曾志燕[1]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5期60-62,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人是诉讼活动的主体。当事人陈述是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中的重要证据形式。当事人具结制度是我国民诉法解释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经验新增的规定,对于促使当事人如实陈述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此起比较典型的事实查明疑难的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二审法院在充分把握案情的基础上,准确理解并创新性适用当事人具结制度,对虚假陈述并作伪证的一方当事人起到了较好的心理震慑作用,最终彻底查明了案件客观事实,并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

关 键 词:当事人陈述 具结制度 借贷纠纷案件 民事诉讼立法 大陆法系国家 诉讼活动 证据形式 如实陈述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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