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次租船承租人可以选择以提单请求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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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彤[1] 张昕[1] 

机构地区:[1]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17年第5期77-82,共6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九十五条仅规制提单持有人与承租人不属同一主体的情形,不能对该条款进行反面推论,即认定在提单持有人同时属于承租人情形下仅能适用航次祖船合同的约定;基于提单产生的请求权与基于航次租船合同产生的请求权可以发生竞合,当事人有权就上述二种请求权进行选择。

关 键 词:航次租船合同 提单持有人 请求权 承租人 起诉 海商法 当事人 裁判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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