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福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东南学术》2017年第2期170-177,共8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研究"(项目编号:16BFX143)
摘 要:由于早先并未秉持优先保障公众健康的理念,美国应对空气污染的努力一直收效甚微。不过,随着1970年《清洁空气法》的制定,该理念得以法制化,辅之以司法判例的全面加固,最终成为美国空气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即公众健康优先原则。该项原则首先要求政府承担保障公众健康的首要责任,其中包括应制定以健康为基础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防治空气污染过程中使公众健康压倒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成本考虑。在其引领之下,《清洁空气法》发挥出强大空气净化功能,使得美国的空气污染得到有效治理。公众健康优先原则为我国全面改进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提供了若干启示。
关 键 词:清洁空气法 公众健康优先原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污染治理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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