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观念之思考——从增强可操作性到增强操作过程的规范性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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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阳[1]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64-73,共10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3YJC820087);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重点项目(L14FX003)

摘  要:在自由心证认知规律的统领下,增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可操作性是法律解释难以完成的任务。虽然语义解释有学理研究意义,但是从概念到概念的语义解释脱离诉讼语境,其发挥的心证引导作用非常有限。运用以诉讼功能为核心的体系解释方法有利于明确证明标准的内涵,将其作为语义解释的补充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规范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观念应从通过法律解释增强可操作性转向增强其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增强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操作过程的规范性可从明确证据运用中的技术规范、颁布证明标准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设置证明标准适用中更严格的程序操作规范3个方面着手。

关 键 词:刑事诉讼 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 语义解释 体系解释 技术规范 指导性案例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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