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社会化及其民法典应对  被引量: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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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新喜[1] 

机构地区:[1]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113-123,共11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C018)

摘  要:在父母侵害儿童权益时或父母因经济原因无力行使亲权时,意思自治原则支配下的民法亲子监护制度不能按照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对儿童权利提供有效保护。该问题的解决依赖于亲权制度的社会化改造,其主要内容包括儿童最佳利益原则的确立、社会介入主体的确定、介入条件以及介入方式的明确等。我国民法典亲子监护制度应按照亲权社会化要求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将儿童发展局作为唯一社会介入主体并确定其职责,二是规定具体的社会发现、社会支持、社会干涉条件与具体措施。民法亲子监护制度进行社会化再造后,其体系构成包括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

关 键 词:亲权制度 社会化 社会支持 社会干涉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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