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专利无效判定制度之改革及其启示  被引量: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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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易玲[1] 

机构地区:[1]中南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商研究》2017年第2期173-181,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基  金: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3CFX090);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平台建设资助项目

摘  要:日本最高法院在2000年的"基尔比案"中肯定了法院对专利有效性进行判定的权力,于2004年修订《日本专利法》创设专利无效判定二元制,但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效果欠佳。为此,针对专利无效判定二元制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日本专利法》于2011年再次修订,规定法院判决生效后,特许厅所确定的无效审决及订正审决均不得作为专利侵权诉讼再审之理由。日本2011年修法的导向是鼓励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初期积极地向特许厅提起专利无效审决或订正审决,倾向于将专利有效性问题交由特许厅来裁决。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专利无效司法判定的条件,应积极探索设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审判标准,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以发挥有限而有效的司法救济功能。

关 键 词:日本专利法 专利无效判定二元制 司法判定 知识产权上诉法院 

分 类 号:D923.4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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