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作为慈善募捐主体的立法选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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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继远[1] 黎兆元 

机构地区:[1]五邑大学政法学院 [2]广东省江门市法学会

出  处:《法治社会》2016年第6期49-55,共7页Law-Based Society

摘  要:我国《慈善法》赋予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主体资格,而慈善组织"慈善性"认定标准缺乏,慈善募捐主体的组织形态尚未法定化。通过考察英美日等国慈善法关于公益信托参与慈善募捐的立法,无论是私益捐赠还是公益捐赠都可以运用慈善信托来有效解决。慈善信托既是一个行为,也是一种组织。我国应该规定慈善信托可以作为慈善募捐主体合法性的立法建议:确认慈善信托作为组织体的法律地位,赋予慈善信托合法的慈善募捐主体资格,慈善信托与慈善公益法人作为慈善募捐主体的衔接。

关 键 词:公益信托 募捐主体 合法性 慈善立法 

分 类 号:D922.182.3[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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