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挪而未用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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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雪东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

出  处:《现代商贸工业》2017年第3期144-147,共4页Modern Business Trade Industry

摘  要:挪而未用作为常见多发而又形态特殊的挪用公款行为,理论界对其应具属性的认知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从刑法解释的文义制约、法益保护的刑法机能以及罪刑均衡的刑法原则出发,可以推知"归个人使用"属于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未用"并不阻却犯罪的成立。由于刑法文本规定了三种类型各异的挪用公款行为,并对之采取了不同的定性与定量组合的立法模式,故对于挪而未用行为应依照类型之区别作具体分析,不可一体准用"其他活动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入罪标准。而在构成要件齐备的情况下,"非法活动型"与"营利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既遂,"其他活动型"挪而未用行为仅成立挪用公款罪,不牵涉犯罪形态的问题。

关 键 词:挪用公款罪 挪而未用 归个人使用 构罪标准 犯罪形态 

分 类 号:D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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