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注尺寸与实物大小不符 商家被判3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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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余涛 

出  处:《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7年第2期38-38,共1页

摘  要:近日,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商品纠纷案,由于商品标注的尺寸与实物的实际尺寸不相符,商家被判退还货款并给予3N赔偿。

关 键 词:标注尺寸 赔偿 商家 人民法院 实际尺寸 纠纷案 宝鸡市 陕西省 

分 类 号:TB23-39[一般工业技术—工程设计测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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