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话语的困惑与范畴思维缺失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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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斌林[1] 张红艳[1] 

机构地区:[1]南华大学文法学院,湖南衡阳421001

出  处:《社科纵横》2017年第3期125-128,共4页Social Sciences Review

基  金:湖南省2014年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课题"法学双师多态教学法开发性研究"资助(编号:XJK014BGD071);南华大学教改课题"法学教育与法科学生培养之关联问题研究"(编号:2008GJY34)

摘  要:任何法律都必须是实践的。突出法学的实践性、强调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几乎成了法学界极力追求的、具有极大正当性的流行话语。然而,谁都想证明自己的取向是实践的法学实践课程,只是在说实践,还没有真正在"论"实践,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缺失思考实践科学本身的构造;二是对实践的认识是缺少对应范畴感的;三是陶醉于所谓实用知识、实用技能;四是人为地创造并分割一些"实践的"和"非实践的"东西。法学的实践观必须在"综合"、"整合"与"融合"的意识下,在对应范畴意义上生存。从多层视角探索法律实践科学中存在的相关对应范畴,是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当务之急。

关 键 词:法学实践 话语的困惑 范畴 思维缺失 反思 

分 类 号:D90[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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