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的性质、形态及社会主义“和谐”价值理念的指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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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冯务中[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高校德育研究中心,马克思主义学院

出  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2017年第1期24-31,共8页Studies on Core Socialist Valu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当代中国改革和发展进程中的‘人民幸福’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2BKS05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就性质而言,"和谐"有相对和谐与绝对和谐、真实和谐与虚假和谐、积极和谐与消极和谐、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之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是相对和谐而非绝对和谐,是真实和谐而非虚假和谐,是积极和谐而非消极和谐,是过程和谐与结果和谐的统一。就形态而言,"和谐"具有天人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群己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人我和谐(人与他人的和谐)、身心和谐(人与自我的和谐)这四种形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和谐"应该同时包含这四种形态。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真实和谐 积极和谐 群己和谐 身心和谐 

分 类 号:D6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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