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鸿任:组织“见面”莫“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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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大研究》2017年第3期54-55,共2页People's Congress Studying

摘  要:选举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安徽省砀山县人大常委会王鸿任撰文说,这是选举委员会的一项重要法定职责,也是把好代表“入口关”的法律保障之一。各地执行这一法律规定的总体状况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也存在不同程度曲解、偏离规定原意的“变味”现象。

关 键 词:组织 选举委员会 代表候选人 人大常委会 法定职责 法律保障 法律规定 选民 

分 类 号:D621.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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