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犯罪立法体例建置研究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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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思洋[1] 

机构地区:[1]内蒙古大学满洲里学院法律系,内蒙古满洲里021400

出  处:《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期120-124,共5页Journal of Yangtz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NJSY378)

摘  要:世界范围内关于环境犯罪立法体例建置,包括刑法典建置模式、特别刑法建置模式及附属刑法建置模式三类。我国采取的是刑法典专节建置模式。该立法体例建置模式在当时产生了诸多积极意义,但在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其不足之处尤为明显。因此,建议采取小章立法体例建置模式,在第六章之外设立小章,即第六章之一"环境犯罪"。规定体现预防主义的原则性条款,进而统领、指导环境犯罪的实际操作;以小节的形式设立不同类别的环境犯罪;确立针对环境犯罪的特别刑罚。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立法体例 法益 伦理观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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