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成年监护制度解析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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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世刚[1] 江俊杰[1]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17年第1期146-156,共11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法国新债法对中国民法典债编制定的启示与比较研究"(批准号:16BFX104)

摘  要:2011年《韩国民法典》经修订确立了成年监护制度体系,采纳区分类型保护模式。成年监护包括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法定监护区分为成年监护、限定监护和特定监护三种类型,它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监护人的职权范围与时间的持续性上,家庭法院法官根据被申请人的精神状态和具体利益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监护方式。在意定监护方面,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利益,韩国民法设置了较多的强制性规定。韩国的成年人监护立法,强调对老年人自由与权利的尊重,从传统的"消极防御保护"转到"积极辅助"老年人实现对自己事物处理的意愿上;强调公权力对弱势群体个人利益的保护,扩张了家事法院对成年监护的全程护航;同时肯定成年监护服务的市场化方向。

关 键 词:成年监护 成年监护宣告 限定监护 任意监护 韩国民法典 

分 类 号:D931.26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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