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某诉A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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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出  处:《奋斗》2017年第5期60-60,共1页

摘  要:A市B区一套私有房产原产权人是芦某某。芦某某是案外人芦莹的爷爷。2013年6月20日。芦某某与芦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双方到A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产局)办理了转移登记,芦莹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2014年11月14日,A市B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确认芦某某与芦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之后,芦某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A市房产局为芦莹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经B区法院和A市中级法院两审行政判决,撤销了A市房产局为芦莹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判决生效后,A市房产局拒绝为芦某某恢复房屋所有权证。芦某某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A市房产局为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关 键 词:房产管理局 住房保障 法定职责 房屋所有权证 房地产买卖合同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行政诉讼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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