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邮政普遍服务成本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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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闫海[1] 解玉玺 

机构地区:[1]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出  处:《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2017年第3期41-44,共4页Journal of Development & Reform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我国政府性基金治理困境的法治应对研究"(批准号:16BFX166)阶段性成果

摘  要:国家应当承担普遍服务义务,以保障公民的通信权利。但是,邮政普遍服务存在低价格、高成本问题,除业务收入外,尚须建立成本补偿机制以确保邮政普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随着我国邮政行业的政企分开、开放竞争,传统以交叉补贴为基础的成本补偿难以维系。除税收优惠、其他支持措施外,邮政普遍服务尚须财政补贴予以成本补偿,但财政补贴资金来源应当从一般公共预算转变为邮政普遍服务基金。

关 键 词:邮政普遍服务 成本补偿机制 法律机制 普遍服务义务 普遍服务基金 财政补贴 可持续发展 通信权利 

分 类 号:F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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