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被引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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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宏耀[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

出  处:《人民检察》2017年第5期5-11,共7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自愿认罪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要件。在程序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将作为程序分流的实质要件,决定着案件的走向以及适用什么样的程序。在审前程序中,认罪认罚之间往往表现为一种协商、博弈过程,而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向的、被动的"认可"。但是,当前单向的、被动的"认罪认罚"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认罪认罚形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从宽处理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选择认罪的重要激励措施。因此,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分流应当包括两个层面的分流:诉与不诉的案件分流,审判程序的繁简分流。

关 键 词:自愿认罪 认罚 从宽处理 量刑规则 程序规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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