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六大区别,消除六大误区,贯彻落实《新法》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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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绪卿[1] 

机构地区:[1]浙江树人大学,校长教授杭州310015

出  处:《教育发展研究》2017年第3期57-59,共3页Research in Educational Development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教育学重点项目"民办院校;办学体制及发展政策研究"(AFA150012)的部分成果

摘  要: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简称《新法》)的一大突破,就是明确作出了对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的法律规定,从而给予社会选择举办营利性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法律权利,并明确分类管理、差异化扶植发展的国家政策顶层设计。作为配套文件,

关 键 词:《新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 误区 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 法律规定 法律权利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G522.7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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