框架秩序与规范审查——“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评析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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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天华[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交大法学》2017年第1期165-175,共11页SJTU Law Review

摘  要:《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12年12月14日发布)所创设的过渡期制度,是商标局以法律拟制技术表达的法律政策(个别规范),而非《商标法》所规定的"同一天"的"重新定义"。它既非法律所明确授权,又非法律所禁止。在内容上,过渡期制度对于《商标法》的顺畅实施而言是必要的。同时,1993年先例的存在等立法事实表明,商标局对它的创设也是法律秩序所容认的。"华源公司诉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案"一审判决有重大疑问。

关 键 词:过渡期制度 商标法 规范审查 框架秩序 承认规则 

分 类 号:D923.4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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