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受贿罪构成要件的把握和多次犯罪中“时效中断”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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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贺志宏 

机构地区:[1]嵩县法院

出  处:《公民与法(审判版)》2017年第1期33-35,共3页Citizen and Law

摘  要:斡旋受贿罪与一般受贿罪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直接实施犯罪行为,还是“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间接完成犯罪;一般受贿罪只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即可,可以是不正当利益,也可以是正当利益。而斡旋受贿罪必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犯罪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关 键 词:斡旋受贿罪 犯罪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时效中断 构成要件 不正当利益 追诉期限 制度 

分 类 号:D924.392[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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