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客观要素与司法认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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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谢望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3期76-76,共1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是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对于本罪的理解与适用,重点要把握以下问题:虐待被监护、被看护人罪的侵害法益为被监护人、被看护人的人身权。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只有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自然人和单位才能成为本罪主体。

关 键 词:看护人 行为要素 司法认定 情节恶劣 法益 被监护人 缓刑制度 侵害对象 考验期 刑罚适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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