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罪的司法认定——兼论“公务行为不可侵犯”的理论依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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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统 

机构地区:[1]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300000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17年第4期31-33,共3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妨害公务罪职务行为合法性的认定,应先根据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职务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然后对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进行刑事上的构成要件审查。认定"暴力、威胁方法"时,需适用抽象危险犯的理论解决行为人反抗行为的违法性是否足以达至妨害公务执行的结果。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的基础事实的认识错误,在无法期待行为人做出正确行为的前提下,阻却主观故意;对于职务行为的合法性本身存在认识错误的,行为人具有抽象的故意就可以认定存在妨碍故意。

关 键 词:妨害公务 公务行为 不可侵犯 司法认定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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