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最低告知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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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燕玲[1] 

机构地区:[1]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出  处:《中国公证》2017年第2期66-70,共5页China Notary Journal

摘  要:我国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准司法制度,在适用法律预防和解决社会纠纷,重构社会道德,定义社会交往规则,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等方面具有引导作用,而公证机构履行告知义务是公证制度发挥这一引导作用最为关键的环节,不仅关系着每一个具体公证事项的妥善办理,更是对社会秩序的规范。

关 键 词:公证制度 告知义务 社会交往规则 社会诚信体系 司法制度 社会纠纷 法律预防 社会道德 

分 类 号:D926.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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