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经营自主权行使的限制——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为研究样本  被引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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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孟雁北[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2期135-145,共11页Journal Of CUPL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12年一般项目<垄断行业反垄断执法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2BFX09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在我国法律已经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的同时,立法仍会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鉴于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护诚实守信的经营者、保护消费者福利等社会公共利益,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经营自主权的行使进行限制的原因和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立法目的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些价值目标。鉴于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市场主体普遍认可的行为准则,是正当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判定标准,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在基本原则条款、不正当竞争概念条款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中完整且准确地表达出这条贯穿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全文的逻辑主线。鉴于比例原则是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实现尊重与限制经营自主权的平衡协调的重要分析工具,运用比例原则和平衡协调理念,可以得出《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应删除禁止滥用相对优势地位行为条款的立法建议,并应进一步完善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条款。

关 键 词: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自主权 立法限制 竞争秩序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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