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曦梅[1]
机构地区:[1]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出 处:《经营管理者》2010年第7X期25-25,共1页Manager’Journal
摘 要:2009年10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王力副局长与丹麦海关税务局局长欧乐.科杰分别代表中丹两国税务主管机关正式签署了两国间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这是继中日、中美和中韩成功签署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后,我国与丹麦之间的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也是中欧之间首例双边预约定价安排。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的发展,双边预约定价作为解决跨国公司转让定价问题的一种手段,日益受到各国税务部门和跨国公司的关注。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双边税务磋商工作在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缓解金融危机对企业影响等方面也具有重要意义。那么,什么是预约定价?它有什么作用?预约定价在我国各地陆续实践的过程中,暴露出不少问题,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文章试从以上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探讨转让定价调整方法的发展——预约定价制。
关 键 词:预约定价制(APA) 预约定价法 对预约定价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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