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制度的若干学术追问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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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俊伟[1] 

机构地区:[1]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1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160-166,共7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无效制度采取列举性规定,相比《民法通则》罗列法律行为一般有效要件而言,具有重大发展与突破。但在具体适用中仍然存在诸多模糊和不明,导致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过于宽泛,有损市场交易的稳定和发展。本文通过对合同无效的概念进行追问以阐明合同无效的真实内涵,即法院不对合同目的的实现给予强制保护,而并非是为了达到现行法律所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效果;对"应当"、"必须"、"不得"等虚词的探讨,表明无效的认定不能简单的通过法规范的语义表达来做出,应当结合法律规范的实质进行审慎判断。同时,本文也对合同无效类型化区分做出进一步追问,意在说明合同无效的认定应当联系个案进行实际分析,而不应简单的进行概括性处理。此外,对无效的具体适用的讨论,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善良风俗、现行法律及履行不能是合同效力的重要限制性因素,并进一步认为无效判定的实质终究还是要回到对"阻却事由"的认定上。国家对合同是否给予强制执行力,取决于该"阻却事由"是否存在或已消除。

关 键 词:合同无效 阻却事由 强制性规范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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