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确认和重构  被引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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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守夫[1] 张少停[1] 

机构地区:[1]山西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太原030006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17年第2期229-233,共5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以法语言为中介的法思维和法存在的关系研究--以土地法为例"(09BFX003)

摘  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是中国农村土地公有制最为根本的表现形式。但这一制度并不是一种事先设计好的制度,没有完备的理论和法律基础。因此,"集体"概念在法律体系中界定模糊,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清甚至缺位。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一轮土地改革势在必行,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相关法律进行语言逻辑分析,厘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中的"集体"概念,确认和重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关 键 词:农民集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 语言逻辑分析 确认与重构 

分 类 号:F321.3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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